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管理辦法
2018年10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在其官網發布了《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管理辦法》(AC-276-TR-2018-01),該辦法主要依據《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R1) 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為規范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保障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地面存儲安全,適用于經營人或地面服務代理人開展的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儲存活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保障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地面存儲安全,依據《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CCAR-276-R1) 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營人或地面服務代理人開展的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
第三條民航局負責對全國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據職責負責對轄區內的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經營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依據本辦法開展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民航局其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下列術語,含義如下:
( 一) “ 危險品貨物” 是指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 以下簡稱《技術細則》) 規定的危險品貨物包裝件以及危險品貨物集合包裝。
( 二) “ 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 是指由經營人或地面服務代理人設在民用機場控制區內,用于暫時存放危險品貨物的存儲專用區、存儲專用庫以及指定暫存區。
( 三) “ 機場控制區” 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要求,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
( 四) “ 存儲專用區” 是指在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內的普通貨物倉庫中,劃定的僅用于存放危險品貨物的區域。
( 五) “ 存儲專用庫” 是指在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內,專門用于存放危險品貨物的建筑場所。
( 六) “ 指定暫存區” 是指在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內,經營人或地面服務代理人指定的暫時存放危險品貨物的區域,包括露天指定暫存區和其它指定暫存區。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經營人開展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應當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地面服務代理人開展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應當按照CCAR-276-R1的相關規定,完成危險品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
第七條開展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的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 以下簡稱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制定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管理制度:
( 一) 危險品貨物存儲的總政策;
( 二) 負責危險品貨物存儲管理和監督機構的相關職責;
( 三) 危險品貨物存儲的安全管理及操作要求;
( 四) 危險品貨物存儲從業人員的培訓要求;
( 五) 危險品貨物存儲的安保要求;
( 六) 危險品貨物存儲的臺賬管理要求;
( 七) 危險品貨物存儲的應急響應方案;
( 八) 危險品航空運輸事件報告程序;
( 九) 定期實施自查的程序;
( 十) 無人提取危險品貨物的處置程序。
第八條包括管理人員在內的危險品貨物存儲從業人員應當接受符合要求的危險品第8 類人員培訓并合格。
危險品貨物存儲從業人員及從事應急響應的相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相應類( 項) 別的危險品貨物存儲及應急響應的相關知識,熟悉發生危險品航空運輸事件時的應急響應以及信息報送方式。
第九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確保只有符合要求的人員方可進入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避免危險品貨物被盜或不正當使用。
從事高危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的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按照CCAR-276-R1及《技術細則》的相關要求制定針對高危危險品的安保計劃并按照計劃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建立可在危險品存儲區域外讀取并實時更新的危險品貨物存儲電子臺賬,準確掌握危險品貨物的名稱、危險性、件數、重量、存儲位置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將危險品貨物存儲的應急響應方案納入公司整體應急救援預案中,且每一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十二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制定的危險品航空運輸事件報告程序應當符合《危險品航空運輸事件判定和報告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十三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按照相應的程序對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對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第三章 存儲規定
第十四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將危險品貨物存儲在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開展存儲活動。
第十五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根據所存儲危險品貨物的種類和危險性,按照相應的標準和要求設置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配備設施設備,并確保設施設備工作正常。
第十六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為開展危險品貨物存儲活動的員工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確保防護用品可以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在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張貼與存儲的危險品貨物相一致的相關標識,告知相關人員所存儲危險品貨物的類( 項) 別和危險性。
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在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的明顯位置張貼“ 禁止吸煙” 、“ 禁止明火” 等標識。
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在存儲場所相鄰、明顯的位置張貼信息,告知相關人員出現危險品航空運輸事件時的應急處置措施和信息報送方式。
第十八條除符合航空運輸要求的危險品貨物及必要的存儲所需設施設備外,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不得存儲其他無關物品,與危險品貨物裝載在同一拖斗或集裝器內的非危險品貨物除外。
第十九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按照CCAR-276-R1及《技術細則》的相關要求對出港的危險品貨物進行收運
檢查,確保符合航空運輸要求后方可在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進行存儲。
第二十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在對危險品貨物進行存儲操作時,應當做到輕拿、輕放,嚴防撞擊、重壓、拖拽、倒置和側放。
操作單件超過50公斤的危險品貨物時,應當使用相應的設施設備完成裝卸、碼放等工作,避免由于操作不當造成危險品貨物破損、泄漏或跌落。
第二十一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根據危險品貨物實際存儲情況,在存儲專用區、存儲專用庫以及指定暫存區內劃分不同的區域,按照《技術細則》及相關行業標準中隔離的有關規定分類( 項) 別存儲危險品貨物。
第二十二條裝有多類( 項) 別危險品貨物的拖斗或集裝器應當存儲在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的指定區域。
裝有危險品貨物的拖斗或集裝器存儲時相互之間應至少保持50厘米的距離。
第二十三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對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進行定期巡查,確保存儲的危險品貨物包裝完整、與臺賬相符、持續符合本辦法的要求,并留存巡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除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另有要求外,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在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存儲國內航線( 不含港澳臺航線)上運輸的危險品貨物不得超過三個月,港澳臺航線及國際航線上運輸的危險品貨物不得超過六個月。
針對無人提取的危險品貨物,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做好清點、登記和保管工作。危險品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運輸該危險品貨物的經營人進行通報。
針對無人提取的危險品貨物,經營人應當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的相關規定,按照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要求或與危險品貨物托運人的約定,及時采取處理措施,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處理工作。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用于存儲低溫保存危險品貨物的存儲場所,除需要滿足低溫環境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自反應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在存儲過程中應當避免陽光直射、遠離所有熱源,存儲在通風良好的區域。
第二十七條放射性物質的存儲應當滿足《技術細則》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干冰或含有干冰作為冷凍劑的貨物存儲時,應當存儲在通風透氣的區域。
第二十九條露天指定暫存區僅允許存儲汽車、發動機、磁性材料等較低危險性的大件危險品貨物。
待出港和剛進港的含有危險品貨物的集裝器可以存儲在露天指定暫存區,但是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三十條其它指定暫存區危險品貨物存儲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危險品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每年應當向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場所所屬地區管理局至少報送一次危險品貨物存儲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民航行政機關依據職責對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轄區內從事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
第三十三條民航行政機關依法對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存儲活動的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不適用于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從事危險品貨物倉儲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不適用于航空器材中危險品的存儲管理,但當航空器材中的危險品作為危險品貨物進行航空運輸時,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存儲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不適用于危險品貨物裝入或卸下拖斗及集裝器以及裝卸機等操作時的臨時存放。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內容來源 ]:中國民用航空局